首页> 中文期刊> 《纳税》 >地下人防设施用于临时出租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地下人防设施用于临时出租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摘要

问:本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地下一楼地下人防设施用于出租或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另外,我公司是在缴纳人防使用费后,人防设施归我公司使用的情况下又将人防设施用于出租.请问,转租行为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向我公司征收房产税是否正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