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关联方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税法认定——兼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不足与完善

关联方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税法认定——兼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不足与完善

         

摘要

<正>[目次]一、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认定规则的缺失二、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的认定困难及其根源所在三、比较法上两种投资的认定方式四、对我国建立实质性认定标准的思考五、结语一、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认定规则的缺失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是企业常见的两种投资形式。对于融资方而言,两种形式的成本有很大的差别:企业对于债权人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则要在企业和个人层面两次交纳所得税税款,也即企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