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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与反避税规则的边界——基于卢森堡实务案例的评析

         

摘要

<正>[目次]一、序言二、利息的可扣除性三、股息、财产转让损益与资本返还的互换四、小结一、序言一般说来,股权投资收益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即股息(dividend)和财产转让损益(capital gains)。然而,不同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来源种类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个人所得分项,两法都是将股息和财产转让损益分开列示。在卢森堡《所得税法》(Loi modifiée du 4 décembre 1967concernant l’impot sur le revenu)中,股息是属于投资收入项下,而财产转让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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