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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是否应当课税——税法“所得”视角的分析

         

摘要

<正>【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现行规定梳理三、问题的分析四、总结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该文规定,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5年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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