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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情形下法律原因嗣后消灭的税收返还请求权时效分析

         

摘要

在纳税申报情形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嗣后消灭,基于法律适用的视角,嗣后型返还请求权不能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嗣后型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应当类推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3年期间,而起算点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客观起算时点,即自引起税收债务溯及消灭的事由发生之日起算。基于法律修订的视角,建议将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扩大为无法律上原因;将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延长至5年;将税收返还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设置为请求权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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