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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竞合的优先顺位

         

摘要

为维护公益目的之公法债权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债权,一旦产生竞合,就需要确定优先受偿顺位。因强大的公权力避让弱小的私权利,影响较小,私权利避让则牺牲较大,还因为公法债权是无偿性或惩戒性的,而私法债权一般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原则上,私法债权优先、公法债权谦抑避让。因私法债权履行时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或私法债权履行后还要再履行公法债权,为避免周折反复,作为例外,公法债权优先、私法债权劣后。具体到法律实务中,公、私法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法律有规定的依规定;法律未规定的,依习惯或约定;既无规定又无习惯的,依法理。优先受偿顺位依次是:留置担保的私法债权、特别法规定的私法债权、形同留置的公法债权、设立担保在先的私法债权、公法债权、普通私法债权、惩戒性公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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