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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税式征收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法律依据,可补足现行规则授权不足、刚性缺失、追缴不明等缺憾,亦为“费改税”争论提供了一种新出路。但社保费的公私属性及对价特征须受法理检视和调整。我国的社保费征收具有国家主体性,但相比税收,其在整体的社保费筹资与待遇支出关系上构成“约略性”比例,而我国缴费人缴费与参保人待遇给付的具体关系上又表现出对价特征。社保费税式征收的推行,应适当弱化对参保个人征费的公法措施,同时衡量企业法律预期性、经济转型压力等影响,在法律上考虑引入保费赦免等规则,以缓和追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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