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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

         

摘要

一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通典》卷三四《职官典·文散官》云:"《武德令》:职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阶不至者为兼, 职事卑者不解散官。贞观十一年改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其欠一阶,依旧为兼,与当阶者,皆解散官。官阶相当,无行无守。"又,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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