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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的中国特色为视角

         

摘要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兼顾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三机关”的关系及刑事庭审程序局限性的要求,强调“三机关”的职权排除及审前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面临非法证据排除基点亟待矫正、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缺乏明确的实践指向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独立、严格的非法证据证明机制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效果异化等问题.未来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及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以证据能力为核心,强化审前排除;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标准,实现非法证据范围认定的程序转向;对存在重大争议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应确立独立的听证程序;诉权启动与职权启动并举,强化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推进非法证据证明的实质化;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避免非法证据排除效果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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