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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庭前会议失范之成因

         

摘要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庭前会议旨在解决:管辖权异议、出庭证人名单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或新证据调取等申请、不公开或延期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等问题。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设计初衷,应是为了涵盖过滤、分流、庭前准备、司法审查等基本功能,以促进防止预断、明晰争议和促进效率三项要旨的实现。然而,由于法官在庭前会议无权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致使庭前会议无法及时解决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以完成庭前准备活动;亦无法规制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就程序争议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而可能引发庭审的拖延或中断,影响诉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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