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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名实探讨

         

摘要

时效制度是一项在民法中尤为重要的制度。对于条款的选择,目前有两种表达“消除时效”和“诉讼时效”。这两种不同表达方式的差异,实质上是由于使用该术语的管辖权的时效性不同的法律性质造成的。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诉讼时效”一词,但这一术语不利于民法的系统化。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宜将“消灭时效法”重新命名,以实现法律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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