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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以《民法总则》第十条为中心

         

摘要

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规定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之一的地位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在《民法总则》出台前,习惯在《民法》中处于何种地位;习惯和习惯法存在何种区别;习惯是以何种作用对民事审判产生影响的;法官在援引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又是以何为支撑点;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后依据习惯做出裁判时其判决依据又有何种变化,都是些值得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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