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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

         

摘要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它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5年4月24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炉,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中依然保留了“十倍赔偿”制度,甚至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然而在现实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十倍赔偿”制度却并没有像人们预期想象的那样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针对这个现象,本文对《食品安全法》所设置的“十倍赔偿”进行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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