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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思考

         

摘要

抽象危险犯是相对具体危险犯而言的,从其功能价值角度来看,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其独立存在的理由。推定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在司法层面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入手,避免出现违背社会公知的适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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