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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归属案浅析

         

摘要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被地方政府强制责令停工并拖走,随后宣称乌木属于国有,双方因乌木权属等问题引起纠纷。由于乌木这个特殊的物体的归属问题在民法上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各方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因此,针对乌木以及类似乌木的相关立法,就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说是物权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部分。笔者认为,对于类似“乌木”的事物,应当根据其所具有的价值,分为大宗和小型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纷争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还能够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好的实现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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