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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出资之可行性

         

摘要

在商法视野中,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这三个概念的本质没有区别.信用出资并未违背资本制度,信用能够被估价,也能有效转移.出资方式只是一种出资手段,只要在合法与合意的情况之下,立法者不应该过多地干涉,而应该理清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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