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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规范性文件

         

摘要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对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新的条例,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其立项、起草、审查、通过、修改等过程,几乎等同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意义明显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在性质上具有执行性或临时性,地位上具有补充性,内容上具有限制性。军事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位阶上存在一定的规范冲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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