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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变革与优化之策——由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有利于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实现民、行两大诉讼程序的对接.但知识产权法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而非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其本身无权设立派出法庭,这可能会抑制其效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大量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制度设计亦不符合其职能定位.我国应当将该知识产权法庭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同时逐步增加地方知识产权法院的数量,允许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置派出法庭,赋予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直接裁决知识产权效力的权力,发挥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指导作用,以真正建立体系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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