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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证券侵权纠纷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深港通”为切入点

         

摘要

深港通交易中,因证券交易地和投资者所在地分处不同的法域,在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容易产生冲突,如何解决跨境证券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法院面临的难题。新《证券法》确立了“效果主义”的域外管辖原则,但并未明确具体适用的标准。结合“深港通”证券监管的“主场原则”,建议内地法院在处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证券侵权纠纷管辖权冲突时,首先应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域外管辖例外”的原则,即由证券交易发生地法院优先管辖,只有在侵权行为对内地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的、直接的、可预见的影响时,内地法院才行使域外管辖权。在明确管辖权后,应以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内地与香港还可以协商统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则,试点大湾区证券侵权纠纷联合解决机制,通过设立联合法庭、联合仲裁庭等方式,促进规则对接,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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