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社会科学家》 >我国股东提案审核制度的再建

我国股东提案审核制度的再建

         

摘要

提案权是股东重要权利之一,其在促进公司民主的同时也可能因被滥用而损害各方利益,应通过专门立法控制数量、保障质量,消除其负面影响。提案审核制度能保障提案质量,但在我国的立法历经反覆,当前重归空白,亟待重新构建。具体构建时,提案审核权应与股东大会其他会务性职权的归属一致,归属主体应多元化;统一立法模式更符合制度初建阶段的情况和需求;以决议所涉权力类型替代决议机构类型来判断决议的可撤销性,可有效解决审核人以会议方式行权时决议瑕疵救济的现行法障碍。在提案权救济上,“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提案股东自行召开会议”等救济途径的效率、成本、可行性、自主性等均存较多不足,应恢复并扩大审核人的说明及公告义务,让司法权提前介入,并允许提案股东在会前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