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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治理的组织法构造--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

         

摘要

区域合作治理已成为国家地方治理中的常见现象。在实践中,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代表的区域合作治理组织机构呈现出多种典型样态、积累了丰富的素材,组织法构造日趋成熟。不过,由于各区域合作治理的组织构造演进和发展参差不齐,亦亟待总结有益经验,打造出一个适当的组织法模式。适当的组织机构对于推进区域合作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区域合作治理的本质要素在于参与方利益关系。为充分发挥组织法的功效,组织构造应当以此为导向,满足中立性、独立性、参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随着区域合作治理的不断发展,实践中逐渐演化出了“决策-执行-咨询”的组织框架模式。概括来讲,决策机构可以分为会议决策模式与实体决策模式;执行机构可以分为分离执行模式与统一执行模式;咨询机构则可以分为不设置咨询机构模式与设置咨询机构模式。在区域合作治理议事决策和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管理执行的一致性不高时,组织框架设计应以“决策-执行-咨询”的机构化和制度化为原则。决策机构是具有内部领导地位和体现合作方平等地位的合议制机构。执行机构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定机构,实施一体化领导体制并纳入企业化经营机制。咨询机构是连结公众利益表达的服务机构,其成员组成应体现代表性与多元性,以增强区域合作治理的组织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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