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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对抗力及损害赔偿研究

摘要

我国《合同法》对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虽有明文规定,但对其法律属性、行使方式和效果未明确.仅有的一个条文不足以应付实践中的利益纠葛,理论界也争议不断.本文认定先买权为形成权,仅具债权性效力,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应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除第三人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手段侵害先买权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严格,实务中更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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