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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运行法治化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在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中,无需单独设置刑事立案程序,因为即便设置了单独的刑事立案程序也无助于对调查措施的规制,而且会影响调查措施的效率。由于实行"纪行刑一体"的组织和调查模式,党的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难以截然区分,但实际上《监察法》可对党的执纪审查与监察委的调查进行一体的规范,以体现党的法治反腐改革目标。在监察调查措施的实施中,对于《监察法》规定不明确之处,可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则,这样既有利于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也有利于保障监察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实施进行同步法律监督,可以采取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或检察引导监察等方式,以体现二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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