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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摘要

川府发[2018]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550元(每日71.26元);(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三)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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