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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

         

摘要

川水办[2018]62号各市(州)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川水办[2016]109号)中的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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