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深圳社会科学》 >论欧盟市场滥用的刑事规制

论欧盟市场滥用的刑事规制

         

摘要

我国资本市场刑法应根据其保护的金融市场创新驱动、发展迅猛、全球资本联动的特点,对市场滥用犯罪规制予以适当修正.欧盟市场滥用犯罪刑事制裁实践、其优质内核和常规化立法与执法评价机制可以为我国资本市场刑法在立法技术层面提供借鉴.我们可以重构作为资本市场犯罪对象的"证券、期货",将包括证券、期货、期权、互换、价差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交易品种规定为"金融工具",对市场滥用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完善金融监管的刑法规制,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完整性与竞争的公平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