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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视角下对房屋修缮行为义务执行的探析——柳某某诉A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旦法律的判决、裁定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按指定期限即时履行,如果不能按规定即时履行并说明合理理由,可以视为不履行.一些特殊的行为义务自身具有时效性,如果不能即时履行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害.本文司法社工从社会工作角度出发,为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执行法院在确定代履行费用的具体金额时,征求被执行人意见,并设定预付期限,但是,为维护申请人权益、提升执行效率,可代为履行的行为型义务不应以强制执行启动为前提,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是否替代履行,这一模式对未来行为义务执行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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