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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分野视域下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意义的正确界定

         

摘要

生命权作为一项重要且独立的基本权利本应首先在宪法中得以明确和保障.在我国却迟迟未能明确入宪,这就使得生命权在赔偿法律中的地位颇为尴尬,这样的尴尬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就是损害生命权后进行赔偿时忽略了生命权本身的"无价"和至高无上.这样的矛盾要归因于没有将"命"、"价"分野,诚然,此"价"实际是从民事法律的层面对损害后果的救济和补偿,与此同时被侵害者生命已不复存在,救济的效果是在与死者有关的近亲属身上实现的.这样一来,可以看出因"同命同价"问题引发的巨大社会争议是无谓的.为了平息争议,更是为了重新审视生命权的内涵和重要性,"命"、"价"需要分野,更需要对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意义的正确界定,这样才能完善生命权损害赔偿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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