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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之法律性质探析

         

摘要

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该种交易方式名为买卖,实为"担保"。"买卖型担保"不能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因担保物的权利并未实际移转,亦不能实现优先受偿的担保效力。"买卖型担保"合同系属诺成性约定,实质上为附条件的债的变更,不应将其混淆为代物清偿合意或代物清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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