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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档案保护的新进展——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对档案的非法获取和利用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常见,为此,《刑法》逐步加大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力度。除了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可能涉及档案的保护之外,1997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两个罪名来保护国有档案,即第329条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9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用于保护会计档案;于200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用于保护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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