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保险》 >失能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之理赔思路纠偏——兼论保险受益人的存在性

失能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之理赔思路纠偏——兼论保险受益人的存在性

         

摘要

【案例】李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永久不能从事驾驶工作,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保险期间内,李某被确诊为脑恶性肿瘤。根据临床诊断结论和体检标准,其身体条件已确定无法重获驾驶资格。于是,李某向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30万元,并提供了有关病历等索赔材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