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财税》 >企业所得税宣传讲座·第四讲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

企业所得税宣传讲座·第四讲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

         

摘要

税收调整项目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如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未发生或未与税收调整项目具体规定不一致的,可在申报纳税时注明,无需进行调整,按其核算的会计所得缴纳所得税。税收调整项目,一是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项目金额的调整(上期已述);二是对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扣除范围标准的调整。主要有:l.利息。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