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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路径的完善

         

摘要

自最高人民法院引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保护规范理论判断基准以来,因缺乏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的法教义学论证,实践中仅个别法院明确适用该理论,而适用该理论的裁判文书亦凸显法律解释核心步骤缺失以及因多边行政法律关系认识不足而导致法律解释对象错误等问题,保护规范理论有沦为下级法院否定原告资格的工具之嫌。鉴于此,以多边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保护规范理论适用界域,构建举报人乃至第三人原告资格判断多边法律关系模型,以修正法律解释偏差。并分阶段完成保护规范理论的法教义学证成:第一阶段将最高院判例上升至“指导案例”,以填补保护规范理论成文化之前下级法院适用之权源空白;第二阶段将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要素及兼具的“滥诉”防治价值成文化,根据法治实践发展程度,逐步将其上升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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