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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下关联企业的正确认定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2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不过这一规定中所称的“关联企业”,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其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对此在认定上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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