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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还是“事实清楚”?——用表见证明认定疑似虚假诉讼事实问题

         

摘要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利用法律的空子,虚构法律关系和事实以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造就了虚假诉讼。实践中,认定虚假诉讼有一定难度,又要耗费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所以法官并不乐衷于查实虚假诉讼,笔者称这些未查实却极有可能是虚假诉讼的案件为疑似虚假诉讼。面对当事人伪称的事实,法官一般只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证明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很多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已产生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虚构的这一心证,即"事实不存在",这就在法官的内心心证与外在判决之间产生了矛盾。证明责任是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所依据的最后一样法宝,并不应该作为裁判的一般依据。在心证确已形成,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大胆认定"事实不存在,驳回诉讼请求"。这样有利于司法给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非法串通一个明确答复,而不是以"事实不清"这种含糊的方式下判决,对打击虚假诉讼有更好的引导作用。德国、日本成熟的表见证明理论体系,可以为这类案件的庭审提供一个清晰的路径。表见证明理论体系在我国也并不是完全陌生的概念,它与经验法则的适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官心证与外在判决矛盾的问题,有助于法官更好地认定事实,打击潜在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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