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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因何无效?

         

摘要

<正> 物权的设立、变更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在国家主管机关完成登记变动事宜为生效要件。

著录项

  • 来源
    《安家》 |2004年第10期|200-201|共2页
  • 作者

    韩君贵; 夏侯松杰;

  • 作者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解释、案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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