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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设计之再完善

         

摘要

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最大的特色在于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该法的规制和调整的范围。尽管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制已经随着此次立法的修订向前迈了重要的一步,但仍然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待完善的空间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由于"证券"的概念存在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理解,应通过法律概念重构或法律名称修改来避免法律适用上存在空白地带。同时,为使立法原意和实务中的概念外延保持一致,应将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风险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畴。此外,考虑到金融机构投资产品的特殊性,应对其进行特别监管,推动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合法利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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