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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庭)比较研究

         

摘要

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法院(庭)。以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庭"、美国证监会"行政法官"、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专门金融法院、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法庭"为样本,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在国际金融中心建立包括金融法院(庭)在内的金融专业性纠纷处理机构、机制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立金融审判庭,其收案范围,应涵盖所有的民事类和行政类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除了法官的专业化之外,还应该追求审理的快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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