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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

         

摘要

美国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暴露了美国式金融监管体制和立法的弊端。其中至为深刻的教训,是其在金融衍生品泛滥、多重监管机制明显落后于金融创新的情况下,仍然过度相信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力量,过高估计传统监管与立法的优势和自身的文化价值观。究其理论根源,新自由主义所主导的理论范式和由此形成的价值观,将美国的金融监管引向了错误的方向,并严重阻碍、延缓了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和体制的适时变革。21世纪前后,一些主要的金融大国不断完善立法,力求构筑以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金融法制,其中尤其是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金融、资本市场统合法和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的诞生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时代。我国应紧跟世界金融法、金融监管变革的潮流,克服新自由主义和经济分析法学的负面影响,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管制的关系,在正确理论范式的指导下探寻防控金融危机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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