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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立法研究

         

摘要

我国《继承法》在配偶继承利益保护中存在制度性设计缺陷,与当代各国逐步提高配偶的继承地位、扩大配偶的继承份额的继承法发展趋势不符.两大法系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居住权或优先权.法国、美国关于配偶居住权的规定对配偶生存利益的保护较为周全,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应明确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并对生存配偶法定居住权的成立要件、必要限度、权利丧失情形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在切实保护配偶继承利益的同时实现继承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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