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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

<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消防工程安装、调试、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工程的施工质最,根据《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消防工程安装、调试、维修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工程是指: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著录项

  • 来源
    《新安全》 |1994年第6期|8-9|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行政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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