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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电焊夺去三人命 长江下游扬中水域“7·7”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扫描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口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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