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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内幕交易责任阻却事由的预定交易计划:问题及其补救

     

摘要

2012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4条的目的在于,缓解内幕交易认定的严格性与高管等进行合理证券交易之间的张力.然而,此项规则在其母国却早已遭受了深刻的批驳:预定交易计划规则漏洞百出,极易成为高管等使用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工具,而且也消解了主观故意要件,提升了私人投资者获取救济的难度,严重扭曲了既有证券监管体系.中国未来的证券法应在坚持既有基本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对预定交易计划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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