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科教文汇》 >论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权人规定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权人规定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我国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权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02条,因其存在董事会法律责任的空白、监事会召集权行使的非直接化、少数股东召集权行使的条件高、规制性差、其他召集权人的匮乏等诸多缺陷与空白之处,有必要对其加以修改。建议增加董事会责任性规定、赋予监事会股东大会直接召集权、降低少数股东自行召集权的行使条件、规范少数股东自行召集权行使的程序、赋予清算人、法院必要时的股东大会召集权等,以期实现立法的改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