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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摘要)

         

摘要

正 五保供养的对象 1.(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2.(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3.(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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