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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摘要

供电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笔者试结合当前现状谈谈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应用。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电工》 |2016年第12期|9|共1页
  • 作者

    王文哲;

  • 作者单位

    721600 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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