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楚天法治》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之法律地位初探 ——以江苏省为例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之法律地位初探 ——以江苏省为例

         

摘要

一、序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1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为企业提供劳动.对于这类职工与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给予其经济补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指导意见的规定并不一致,各地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不同裁判,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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