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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衔接及救济问题刍议

         

摘要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异议,至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并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这是对执行异议结果如何救济,如何衔接的进一步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进一步发展完善.让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能够在程序衔接与实体衔接方面更加具体完善,更加能够确实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促进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发展.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因其具有独特的功能价值,这对该制度的实践操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致使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衔接及实体的衔接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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