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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且虚构事实情形下推荐股票行为的定性分析

         

摘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郝某、邢某、李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公司并无从事股票经纪的资质,张某等四人亦无股票从业资质.公司分为三个阶层,其中张某等四人为核心骨干,下设若干业务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业务员若干,共同分工合作,通过向股民推荐股票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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