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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

         

摘要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全球每天不断产生巨量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文字、数据库、录音、影片、图像等,研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定位,将有效建构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民法财产权的分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而虚拟财产为网络时代新兴产物,其内涵异于民法财产权的概念,例如若干文字或数据客观上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尚有疑义,以及其是否是大陆法系传统以来对''物''的认知与判断.在比较法制上,美国加州自2003年起,即订有数字资产与数字遗产之相关立法,其后亦有多州仿效,近期则为2015年1月生效的特拉华州《数字资产和帐户受托使用法》(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nd Digital Accounts Act),而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ULC)亦制定《数字资产受托使用法》(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以供美国各州立法参考,我国《民法总则》则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项民事权利,明文其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尽管《民法总则》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我国法律仍缺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美国《数字资产受托使用法》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完整,且因详尽列举又具概括条文,具有参考价值,故反思我国如能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加以界定分类,对建立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保护实有其必要性.为此,本文以网络财产的内涵与外延为出发,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及其属性界定,试图在民法属性上的理论建构,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种财产权并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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